常見問答:本票裁定與本票效力

作者:秘書長 於 2019年09月23日 1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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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模式推陳出新的時代,除了支付命令被拿來濫用之外,「本票」也是常見的手法之一。

   

然而並不是說被錯誤使用即為惡法,忽略了本票給予真正需要之人的幫助,因此,最重要的應是向一般大眾普及本票與支付命令的內容與相關法規,有了基本認知,方能確實保障自身權益,避免落入詐騙陷阱、苦於訴訟。

   



什麼是本票

   

根據票據法第3條規定,本票是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的到期日,由發票人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

   

意即當本票約定的期限到期時,持票人就可以拿該票據,要求發票人給付本票上的金額。

   

無論對債權人或債務人來說,這都是一種保障,前者能降低被賴帳的風險,後者則是一種信用擔保的證明、也許能因此提高借款成功的機率。

   

本票怎麼簽

   

本票在文具店就能買到,故無論是填寫、簽名,都要特別謹慎!

   

根據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 一定之金額
  •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 無條件擔任支付
  • 發票地
  • 發票年、月、日
  • 付款地
  • 到期日

   

正常的商業本票,已有第14項,也就是「本票」及「無條件擔任支付」的文字印刷在上,是以,填寫時,務必要注意的應是:

   

  • 一定之金額(阿拉伯數字、大寫中文數字)
  • 發票年月日(票面最下方)
  • 發票人簽名(可用印章、可加手印)

   

以上若有缺漏空白,則本票無效。

   

其餘項目,最好也寫清楚,不過即使沒有亦不會影響到本票的效力:

   

  •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意即隨時都可以拿票要錢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另外,依據票據法第28條規定,若沒有載明利率多少,就定為年利率6

   

執票人

   

本票的執票人向發票人要求支付時,若無如願獲得付款,只要持有本票,就可以到付款地(未記載付款地則是發票地或發票人戶籍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法院裁定後,發票人如果沒有提出抗告,裁定即告確定,就可以強制執行發票人的財產。

   

這種裁定程序,並非一般的訴訟程序,所以比較簡便,不過,有三點事項需要注意:

   

第一,本票有3的時效限制,意即從本票的到期日算起(無到期日則以發票日為始),應在3年內持本票向發票人要錢,一旦超過時限,雖仍可以聲請本票裁定,但發票人可能會以超過時效來提起異議之訴、有權拒絕給付,即使後續仍可走民事訴訟救濟,仍不免程序拖沓、勞心傷神,故為了自身權益的保障,一定要記得這個時間。

   

第二,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有中斷本票3年時效的效果,但法院同意本票裁定後,務必要在6個月內聲請強制執行,倘若逾時,就視為未曾行使本票,繼續計算3年的時效。

   

第三,本票裁定僅適用「發票人」,執票人不能對背書人或發票人的繼承人聲請本票裁定(但可走民事訴訟程序救濟)。

   

發票人

   

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時,發票人若不服裁定內容,希望推翻本票裁定的效力,有三種方法可以適用:

   

針對「法律規定本票上應記載之事項有缺漏空白」的狀況,應於本票裁定送達後10內向法院提出抗告

   

主張「本票是偽造、變造,或是被逼迫簽下本票,已還錢清償過」等事由,得於本票裁定送達後,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值得注意的是,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若是在本票裁定送達後20內提起的話,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超過20日仍舊可以提起,只是要提供相當擔保,法院才會停止強制執行。

   

主張「本票是偽造、變造,或是超過3年時效,已還錢清償過」等事由,只要是在本票裁定送達後、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法律協會的建議

   

一般的證據規則,其舉證責任的分配,通常是「誰主張,誰舉證」,但票據案件的舉證責任,在發票人主張本票是偽造的、簽名不是自己簽的情況時,票據的真實要由執票人負舉證責任

   

故無論是發票人、抑或執票人,雙方平時皆應謹慎行事、小心為上。

     

不同個案有不同的考量,只有針對個案去做詳細討論,才能理解、釐清個案的需求,從而提供真正妥適的意見,以便案件順利解決。

    

所以與其亂無頭緒、暗自糾結,不如主動尋找幫助,歡迎來電詢問、或加我們的LINE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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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於2020年06月23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