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債務人的繼承問題?債權人撤銷權?

作者:秘書長 於 2020年03月03日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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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債要處理!以免將來遇到遺產繼承事件時,會變得十分棘手!

   

為什麼呢?

   

一般認知下,面對繼承問題,其決定不外乎是在繼承拋棄之間二擇一,但對於有負債的債務人而言,無論何種選擇,都有不同的隱憂存在。

   

舉個例子。

   

A過世後留下一棟房子與一筆遺產,沒有負債。

   

繼承人分別是:配偶B、子女C、D。

   

若BCD三人能不爭不吵地均分遺產自然最好,過程順利,結果順遂。

   

但假如子女D身上有債務問題,無論選擇繼承拋棄,該遺產都有可能被債權人知曉,進而被催討還錢、甚至訟事纏身

   

且其他繼承人恐怕也會被連累。

   

詳細說明如下。

   

選擇繼承

   

繼承下來的遺產,其最初狀態為「公同共有」。

   

續以上開情形為例,「公同共有」意即BCD三人共同擁有遺產的全部。

   

(另一個與之相對的概念是「分別共有」,比如BCD三人各持分1/3。)

   

而遺產在公同共有的狀態下,是很難自由處分的,所以後續要進行「遺產分割」。

   

其內容可由全體繼承人一齊協議,或交給法院決定。

   

債務人分配到的遺產若被債權人知曉,便極易被強制執行用以償還債務,要是遺產中有不動產,則可能被查封拍賣。

   

或許不少人聽過一些規避方法:

   

「在遺產分割協議中,讓債務人繼承0遺產,由其他繼承人去繼承,之後再利用贈與或其他方式將遺產轉給債務人」或者是「債務人拿錢、其他繼承人拿不動產」等。

   

這種作法是可行的嗎?

   

事實上有很大的風險。

   

第一,其他繼承人後續翻臉不認帳的機率很高,彼時債務人什麼也沒拿到。

   

第二,遺產分割協議或許會被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視為無償行為損害債權,請求法院撤銷

   

對於債權人的撤銷請求,法院判決結果無法一概而論,以實際判例佐證:

   

允許撤銷: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33號

   

不允許撤銷: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49號

   

一旦分割協議被撤銷,遺產又會回到公同共有的狀態,苦於不能任意處分,故最終交由法院來決定如何分割,而法院的分配原則便是按法律規定的應繼分去執行,屆時債務人仍舊要擔心被強制執行的問題。

   

選擇拋棄繼承

   

確實,選擇拋棄繼承,相對來說風險會小很多,但也不是完全沒有,其原因與上開敘述類似。

   

假如拋棄繼承只是為躲避債務影響,繼承人與債務人之間約定後續再以其他方式補償,同樣有很高的機率被事後毀諾。

   

且債權人亦有可能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的拋棄繼承。

   

其判決結果無法一概而論,以實際判例佐證:

   

允許撤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上字第 433 號民事判決

   

不允許撤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349 號民事判決

   

如何處理

   

從上述情形可以得知,不論以何種方式去面對遺產繼承的問題,只要繼承人當中有負債,便都得承擔一定的風險。

   

與其寄望不會被債權人察覺有遺產可繼承,或是能在訴訟時遇到抱持有利債務人見解的法官,不如自己想辦法避免類似狀況的發生。

   

怎麼做呢?

   

便是在繼承事件前,主動並積極地面對債務問題,藉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可有效處理債務、解決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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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更新於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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