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介紹

作者:管理員 於 2011年04月07日 1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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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更生、清算之比較表

項目更生清算
適用對象有固定收入來源無固定收入者
適用債務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達1200萬元無擔保債務無欠債總金額規定,債務型態不限有無擔保品
財產債務人可保有財產,以現有收入及未來收入作為還款來源強制變賣財產分配給各債權人
出庭應訊聲請人及其親屬須配合法院之進度,出席法院或監督人之調查詢問聲請人及其親屬須配合法院之進度,出席法院或監督人之調查詢問
共同債務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受影響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受影響
職業限制較輕,但一般企業若得知職員有更生紀錄,也會對其產生不良之印象清算程序債務人未經裁定復權前,有121種不得擔任之職務(例如保險業務員、地政士、金融從業人員、外催公司催收人員、公司經理人等)
生活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得對其生活程度有所限制1.聲請清算後依規定限制債務人的生活程度。
2.明令債務人不得離開居住地。
3.法院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出境。
註記更生註記清算註記
免責履行完更生方案,即獲免責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者,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反之,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完全清償責任。債務人最後要聲請經法院裁定復權,才能恢復正常人之生活。
罰責不實之陳述法院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不實之記載,會產生以下法律效果。
1.債務人的債務裁定不免責。
2.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撤銷免責。
3.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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