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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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更生、清算之比較表
項目 | 更生 | 清算 |
適用對象 | 有固定收入來源 | 無固定收入者 |
適用債務 | 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達1200萬元無擔保債務 | 無欠債總金額規定,債務型態不限有無擔保品 |
財產 | 債務人可保有財產,以現有收入及未來收入作為還款來源 | 強制變賣財產分配給各債權人 |
出庭應訊 | 聲請人及其親屬須配合法院之進度,出席法院或監督人之調查詢問 | 聲請人及其親屬須配合法院之進度,出席法院或監督人之調查詢問 |
共同債務人 | 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受影響 | 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受影響 |
職業 | 限制較輕,但一般企業若得知職員有更生紀錄,也會對其產生不良之印象 | 清算程序債務人未經裁定復權前,有121種不得擔任之職務(例如保險業務員、地政士、金融從業人員、外催公司催收人員、公司經理人等) |
生活 |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得對其生活程度有所限制 | 1.聲請清算後依規定限制債務人的生活程度。 2.明令債務人不得離開居住地。 3.法院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出境。 |
註記 | 更生註記 | 清算註記 |
免責 | 履行完更生方案,即獲免責 | 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者,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反之,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完全清償責任。債務人最後要聲請經法院裁定復權,才能恢復正常人之生活。 |
罰責 | 不實之陳述法院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 不實之記載,會產生以下法律效果。 1.債務人的債務裁定不免責。 2.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撤銷免責。 3.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