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作業程序問答-更生程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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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限制債務人住居地及出境。
消債條例第89條規定債務人聲請清算後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地;法院並得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境。
七、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
※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者,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反之,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完全清償責任。債務人最後要聲請經法院裁定復權,才能恢復正常人之生活。
八、債務人配偶之婚後財產,恐列入清算財團。
※如果配偶之一方聲請清算,他方配偶之婚後財產,於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賸餘餘額之「半數」,即要列入清算財團,分配給債權人。
九、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時,有相當的還款能力但企圖以不實的方法聲請清算,能達到債務免責的目的?
※清算前一年內或在清算程序中(1)脫產、隱匿財產(2)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債務(3)隱匿、偽造或變造財務資料(4)故意於財產及收入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會產生以下法律效果。
- 債務人的債務裁定不免責。
- 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撤銷免責。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聲請更生、清算並非為解決債務唯一的出路
債務人欲減輕負擔,亦可向各金融機構提出個別協商之需求,依各金融機構授信政策訂定之還款方案提供予債務人適用,此協議對申請之債務人則無上述之限制及影響,亦是另一種解決債務之方式。曾參與銀行公會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目前仍履約中之債務人,原則上無法適用「消債條例」建議持續按時繳納,以免導致毀諾造成債務人更沈重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