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作業程序問答-前置協商(三)

作者:秘書長 於 2012年04月05日 14:41:51
1114
次閱讀


※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是否會有生活程序之限制?
答:聲請更生或清算後,為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或清算程序之必要,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生活之程度。
※申請前置協商,金融機構會繼續催收嗎?
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收到債務人備齊7項必備文件後3個營業日內(僅限無擔保債權)停止催收。
※申請前置協商過程中,債務人應如何配合程序作業?
答:
  1. 向債權人清冊所示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
  2. 備齊應檢附之文件,並誠實申報填載,不可虛報債務、隱匿收入或財產。
  3. 提供可聯絡之電話、地址,並配合面談。
※前置協商成立後,新的分期清償方案何時開始適用?
答:清償方案經簽約完成後即生效力。
※債務人於債務清理程序中,提供之財產、收入、債務等財務資料如有虛報、捏造、偽造、隱匿情事者,會有何後果?
答:提供之財務資料如有虛報、捏造、偽造、隱匿情事,會產生下列法律效果:
  1. 債務人的債務裁定不免責。
  2. 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撤銷免責。
  3. 債務人會觸及刑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用住宅借款可否納入前置協商?資格限制為何?
答:可以,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1. 申請前置協商時,自用住宅借款若有逾期不可超過2期。
  2. 須依原借款契約條件繼續分期償還。
  3. 逾期未繳付所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須於剩餘年限按期平均攤還。
  4. 逾期未繳付之本金按原借款契約約定之利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