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銀行協商之協商機制

作者:秘書長 於 2012年03月12日 1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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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銀行協商的協商機制



 

從九十五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到現在九十七年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機制,還有九十五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前置協商毀諾後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及債務協商/前置協商變更還款條件方案,就是我們常說的毀諾協商或稱二次協商及履約協商或稱變更協商,還有個別與各家銀行協商的個別協商。

 

當九十五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一出來時,大眾社會大部份都不了解怎麼與銀行協商,許多債務人都被銀行打壓,協商出來的方案月付金大部份都是債務人無法負擔的,但為了協商成立解決債務逼不得已只好接受銀行所提出不合理的還款方案,使得許多債務人繳了幾期就毀諾,只有極少數的債務人會履約到現在。

 

在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實施兩年後,發現普遍履約狀況不佳,並沒有改善卡債族的債務狀況,也不斷出現卡債族自殺的新聞、債務人走上街頭,透過媒體將卡債問題揭露之後,卡債問題才正式的受到國人關注!政府官員在承受不了龐大的輿論壓力之下,終於開始重視卡債問題,所以就有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機制,並將房貸納入可協商的範圍內,但參加過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的債務人是屬於「不得參加債清條例前置協商的債務人」。

 

至於已參加過九十五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的債務人,已毀諾者只能參與九十五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毀諾後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又稱毀諾協商或二次協商);仍在履約中且還款時間滿兩年者,則是能參與債務協商變更還款條件方案(又稱履約協商或是變更協商)。如果是參加過前置協商已毀諾者一樣可以申請九十五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前置協商毀諾後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又稱毀諾協商或二次協商),仍在履約中且還款時間滿兩年者,也是能申請債務協商/前置協商變更還款條件方案(又稱履約協商或是變更協商)。

銀行協商之協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