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協會:債務更生程序的流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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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更生程序
更生程序就是債務人針對自己的負債,提出一個長達6年(遇特別情事最多可延長至8年)、至少每3個月還款一次的清償計畫(程序裡稱作更生方案),方案經法院認可後,債務人便依照更生方案的內容進行還款,如期繳完,剩餘沒有清償到的債務就免責了。
至於少部分無法免責的債務,是指消債條例第138條的規定,如罰金、罰鍰和稅捐債務等項目,一般來說,多數債務人的負債大宗是金融機構及融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所以較少受此影響。
- 必須要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的狀況。
- 需先經過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其結果為不成立或已毀諾(毀諾理由不可歸責於己)。
- 5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或有從事但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
- 負債大於資產(債務額超過1200萬元者適合清算程序)。
假如曾經做過協商或調解,那就需要說明毀諾(沒有履約)的原因,且必須是不可歸責於自己,法院才會接受,若沒有把握,可以尋找專業人員助您評估風險。
- 二、向法院聲請更生
向居住地的管轄法院提出更生的聲請後,會收到法院要求補件說明的公文,法院會對債務人提出的書狀與資料進行審核,最後給出是否能開始更生程序的裁定,若能順利開始,就可以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有擔保債權與優先債權者除外)。
- 三、更生方案
更生程序開始後,債務人需在收到債權表的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方案需符合公平公允、盡力清償的原則。
法院會結合債務人的財產及收支狀況來審核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不合理會要求修正,合理就會裁定認可。
其中的計算一定要視個案狀況才好判斷,在此無法百分百肯定地說提多少金額就一定能過件。
不過,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有列出基本規範,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方案會被裁定不認可,提供給您參考:
一、更生方案對債權人不公允。
二、整體程序、更生方案違反法律。
三、以不正當的方法使更生方案被債權人會議同意。
四、已申報債務超過1200萬元(此金額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
五、更生方案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而債務人有喪失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之虞。
六、更生方案無履行的可能。
七、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個別債權人允許額外利益。
提出方案後,法院裁定會有兩種結果,這邊先說明若更生方案不受認可的狀況:
一、更生方案對債權人不公允。
二、整體程序、更生方案違反法律。
三、以不正當的方法使更生方案被債權人會議同意。
四、已申報債務超過1200萬元(此金額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
五、更生方案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而債務人有喪失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之虞。
六、更生方案無履行的可能。
七、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個別債權人允許額外利益。
- 四、法院裁定
提出方案後,法院裁定會有兩種結果,這邊先說明若更生方案不受認可的狀況:
法院裁定更生方案不認可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由於清算程序是完全不同的另一道機制,詳細說明請參閱:清算程序(點擊文字可進入)。
如果債務人有下列情形,法院也可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一、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債權人會議,或不回答詢問。
二、不遵守法院之命令,導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
因此對於法院的調查,債務人有答覆的義務,若有不實陳述,法院得處以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
- 五、更生程序結束
若更生方案受法院認可確定,之後六年債務人就依方案進行還款。
期間,法院有可能會規定債務人生活不得逾一般人之程度,簡單來說就是不能有奢糜浪費的行為。
等到更生方案履行完畢,除下列不免責債權外,其餘債務免責,也就是不再有清償責任的意思。
不免責債權的範圍:
一、罰金、罰鍰、怠金、追徵金。
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損害賠償之債務。
三、稅捐債務。
四、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的費用。
五、由國庫墊付的費用。
六、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
另外提醒您,只要有債務問題,就會影響到信用。
使用更生程序後也會產生信用瑕疵,聯徵中心將暫時揭露信用不良紀錄,讓人無法申辦貸款、信用卡,各機制有不同的註記期限,更生的註記時間為更生方案履約完畢後滿4年。
延伸閱讀:更生程序常見問答
債務更生程序要與法院來往,一般來說是以書狀進行,期間要準備的文件資料較多,且程序頗為耗時,從遞狀聲請到方案認可,通常需1-2年的時間。
由於過程較為複雜繁瑣,債務人若無足夠的經驗或知識,在應對上容易出錯甚至危害到自身權益,所以若有人能從旁協助、提供輔導,想必能事半功倍。
債務問題,切勿輕言放棄,選擇面對就是處理的第一步。
假如您有處理債務的需求,但對更生程序仍抱有疑惑,比如更生所需文件、更生方案如何規劃等,都歡迎向我們詢問,本會提供免費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