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協會:民事訴訟程序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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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普系列之
民事訴訟
簡單地說,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參與私人間的私權糾紛,於兩造(原告與被告)之間,依循一定的程序,適用法律,予以判決結果。
民事訴訟的適用
民事訴訟涉及廣泛,諸如:債權糾紛、借款償還、買賣糾紛、產權糾紛、損害賠償、車禍糾紛、繼承事件、婚姻事件、假扣押執行、存證信函代撰……等,都會利用到民事訴訟。
不同的糾紛事件,適用的程序也不盡相同,大致分類如下:
- 通常訴訟程序
三審制,一般私權糾紛都適用。
- 調解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明定強制調解事件的範圍,但即使是不合此規定的事件,當事人亦可聲請調解,這也就是所謂的「任意調解」。
- 簡易訴訟程序
關於財產權的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下、或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定的事件、或當事人合意者均適用。
- 小額訴訟程序
請求給付金錢、其它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訴訟,其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者適用。
- 人事訴訟程序
有關婚姻(離婚)、親子、收養、繼承、監護宣告、死亡宣告……等身分權的事件,因其性質與通常的訴訟程序有所不同,故各有特別的規定。
- 其它特別訴訟程序
指支付命令的督促程序,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等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
民事訴訟的進行流程
- 調解
在進入民事訴訟程序之前,多數事件會先經過調解,比如:
一、強制調解事件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的內容,除有特別規定外,於起訴前,均應經過法院調解。
二、任意調解
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的事件,當事人還是可以在起訴前,聲請調解。
三、他造抗辯
若當事人逕行起訴,經他造抗辯後,其起訴將被視為調解聲請。
調解需經雙方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樣的效力。
反之,若調解被法院裁定駁回或者調解不成立,就可以正式進入訴訟程序。
- 和解
法院不問訴訟程序進行如何,隨時可以試行和解。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 訴訟
起訴,除有特別規定外,應向被告所在地的管轄法院提出,並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