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協會:民事訴訟程序簡介

作者:管理員 於 2019年05月13日 1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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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普系列之



民事訴訟

 

簡單地說,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參與私人間的私權糾紛,於兩造(原告與被告)之間,依循一定的程序,適用法律,予以判決結果。

 

民事訴訟的適用

 

民事訴訟涉及廣泛,諸如:債權糾紛、借款償還、買賣糾紛、產權糾紛、損害賠償、車禍糾紛、繼承事件、婚姻事件、假扣押執行、存證信函代撰……等,都會利用到民事訴訟。

 

不同的糾紛事件,適用的程序也不盡相同,大致分類如下:

 

  • 通常訴訟程序

 

三審制,一般私權糾紛都適用。

 

  • 調解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明定強制調解事件的範圍,但即使是不合此規定的事件,當事人亦可聲請調解,這也就是所謂的「任意調解」。

 

  • 簡易訴訟程序

 

關於財產權的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下、或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定的事件、或當事人合意者均適用

 

  • 小額訴訟程序

 

請求給付金錢、其它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訴訟,其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者適用。

 

  • 人事訴訟程序

 

有關婚姻(離婚)、親子、收養、繼承、監護宣告、死亡宣告……等身分權的事件,因其性質與通常的訴訟程序有所不同,故各有特別的規定。

 

  • 其它特別訴訟程序

 

支付命令的督促程序,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等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

 

民事訴訟的進行流程

 

  • 調解

 

在進入民事訴訟程序之前,多數事件會先經過調解,比如:

 

一、強制調解事件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的內容,除有特別規定外,於起訴前,均應經過法院調解。

 

二、任意調解

 

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的事件,當事人還是可以在起訴前,聲請調解。

 

三、他造抗辯

 

若當事人逕行起訴,經他造抗辯後,其起訴將被視為調解聲請。

 

調解需經雙方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樣的效力。

 

反之,若調解被法院裁定駁回或者調解不成立,就可以正式進入訴訟程序。

 

  • 和解

 

法院不問訴訟程序進行如何,隨時可以試行和解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 訴訟

 

起訴,除有特別規定外,應向被告所在地的管轄法院提出,並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